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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对话:刑法阶层理论的中国司法前景》/肖佑良(5)
“我们依据法律规定来定罪,而不是根据三阶层或者四要件来定罪。而事实上,99%的案件没有三阶层理论、没有四要件理论,定罪也不会出现错误,也就是说,99%的案件不需要这些理论。其实,犯罪构成理论从产生到现在也不过100年,而四要件理论也不过只有50年。过去好几千年人类从来没有三阶层或者四要件理论,照样完成了定罪活动。”陈兴良教授的这段话,笔者认为是符合实际的。陈兴良教授应该意识到,过去几千年中,我们认定犯罪都是行为整体判断,而不是分成几个部分进行部分判断的。三阶层,或者四要件,都是把行为整体判断分解成为三个部分或者四个部分的判断。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就在于行为整体判断,无法实现将例外情形需要排除出犯罪圈。三阶层本身就是从整体判断演绎出来的,该当性阶层的设计,应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整体判断,违法性阶层和有责性阶层的设计,就是排除例外情形的犯罪性。弄清楚了这个实质,再去审视笔者修正后的四要件,就会进一步理解笔者的《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王者归来》一文为什么重新推崇行为整体判断了。
笔者承认,相比之下,三阶层对例外情形的处理,比四要件好得多,这是其优势。所以,陈教授上述第三点是符合事实的。问题是,与优势形影相随的是阶层体系的虚拟性,产生一系列的以偏概全的虚拟理论,整个体系变得非常复杂,使人不堪其扰。可以说,三阶层取代四要件,自然是得不偿失。实际上,三阶层与四要件都有缺陷,在五大统一的指导下,修正后的三阶层与修正后的四要件,几乎就是一模一样的,根本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所以,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取代四要件之说,实际上就是个伪命题。
如果说没有修正后的四要件,没有直接定性法,那么陈兴良教授所谓阶层理论或许有取代四要件的机会。现在不同了,四要件修正后的压倒性优势,敲响了阶层理论体系的丧钟,阶层体系难逃穷途末路的命运,再也没有机会了。虽然故弄玄虚的阶层体系,曾经暄嚣一时,蒙蔽了许多人,有不少人也跟着瞎嚷嚷。但是,一旦这些人回过神来,阶层体系将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阶层理论的鼓吹者们背负糊涂之名,恐怕在所难免。因此,奢谈什么阶层理论应用前景广阔,无非是自我解嘲,聊以自慰而己。 
  付立庆:在我看来,阶层体系的特征、实质或者主要优势在于,由于不法和责任的区分,因此存在着违法意义上的犯罪和违法有责意义上犯罪的区分,从而存在不同意义上犯罪的差别。这一点是四要件理论不可能具备的。正是犯罪的多义性,违法意义的犯罪概念被突出,使得阶层体系比四要件理论有优势,使得在1%的案件当中四要件理论捉襟见肘,阶层体系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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