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对话:刑法阶层理论的中国司法前景》/肖佑良(7)
点评:付立庆教授写了一本书,书名叫《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在书中的代后记中,作者宣称这本书是向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宣战的第三枪。笔者请付教授对照修正后的四要件,仔细核对一下,书中所例举的那些问题,还存在么?若是不存在了,那么请付立庆教授把枪口转过来,对准了自己的嘴巴,再开枪不迟。
利用修正后的四要件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上述案例:第一步,将谢某与陆某的行为视为一个拟制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拟制人成立盗窃罪。第二步,两行为人基于共同盗窃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成立共同盗窃行为。在共同盗窃行为中,共同盗窃行为人都要对共同盗窃行为负责,不需要额外的理由。谢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盗窃罪,陆某构成盗窃罪,故不成立共同犯罪,全案按盗窃犯罪既遂论处。
应用修正后的四要件共同犯罪理论处理上述案件,根本不需要用到阶层体系中的共同犯罪理论的一系列概念,简单易学。原理很简单,共同犯罪乃单个犯罪演绎出来的。共同犯罪的成立,首先要以单个的拟制人构成犯罪为前提,然后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中,至少有两人成立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比较付立庆教授应用三阶层理论处理本案,是不是更加简便呀?请德日派刑法学者们不要再提这个1%的案件四要件理论捉襟见肘,阶层理论得心应手了,实际不是这么回事。
从贝林提出阶层概念时起,德日刑法理论开始走向虚拟化。虚拟化的研究对象,必然会产生的以偏概全的理论。由于缺乏实践检验,以偏概全的理论丧失了自我反省的能力,谁也不服谁,多种理论共存是必然结果。更糟糕的是,三阶层中的三个阶层都是虚拟的,每个虚拟实体至少有两种以上的理论,结果从该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就能产生多种不同的理论组合,不同的人选择不同的理论组合,于是持不同理论立场的人之间就会产生争议,学派之争由此而生。学派之争的实质,就是以偏概全的虚拟理论之争。众所周知,真理越辩越明。大家验证一下学派之争,再怎么争,也没有出现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为什么?因为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学派之争,根本就不是真理,而是谬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学派之争,容易使人产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错觉。这种学派之争,跟盲人摸象寓言故事中的瞎子们一样,是从不同的角度针对同一实体事物提出自己的见解之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中的百花与百家,是针对不同的实体事物而言的。因此,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学派之争,根本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挨不上边,而是与盲人摸象故事中的瞎子们一样,纯粹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吹牛之争,毫无价值。德日刑法学者陷入虚拟理论的泥潭中无法自拔,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跟着跳入其中,自娱自乐。特别要强调的是,刑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先有实践,后有理论。然而,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主张先有理论,后有实践,企图颠倒过来,迷信刑法学是发挥想像力的科学。问题是,以发挥想像力为基础的理论,不是科学,是玄学。大家可以核实验证,德日刑法理论是不是越来越需要发挥想像力了,也就是虚拟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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