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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日刑法理论的虚拟性/肖佑良
论德日刑法理论的虚拟性

内容提要:三阶层、四要件都有优势,都有缺陷。经过修改后,它们是内容相同的犯罪论体系,我们不要自欺欺人了。

什么是刑法上的行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西方文化的德国与东方文化的中国完全不同。德国人的世界观是两个,一个内部世界,代表主观,一个外部世界,代表客观。因此,德国刑法中,行为是主观与客观分离的,行为就是纯粹的客观行为,不含主观方面的内容。而我国东方方化的世界观是一个,就是“天人合一”。所以,我国刑法中的行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具有“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属性。这就意味着,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行为的主观方面与行为的客观方面,两者有机统一决定的。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西方的行为,东方的行为,到底哪一个才是符合客观事实呢?假如你是名旁观者,目睹了一个犯罪行为的全过程,你所看到的,就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如果犯罪行为被监控拍下来,在回放的影像中,你同样只能观察到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离开了这个行为整体,犯罪分子主观的“内部世界”,既没有办法感知,又无法得到证明。零口供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内部世界”。如实供述下,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再无其他证据印证。因此,所谓的“内部世界”根本没有独立性,必须依赖于客观行为。主观必须依赖于客观,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具体表现。显而易见,我们东方文化的“天人合一”的整体世界观,比起西方文化的两个世界观,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提出,“主客观相统一并不在于要不要统一而在于如何统一”的命题。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普遍认为,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软肋,也是赞成论者没有回答的。笔者的回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如同阴面与阳面同时存在的树叶一样,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刑法的研究对象,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本身。因此,陈兴良教授提出的主客观如何统一的命题,超出了刑法研究的范畴,是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根本不需要回答。打个比方,一种树叶对应一个刑法规范,该树叶的阴面与阳面,对应刑法规范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树叶的特征代表刑法规范的特征。我们处理案件,就是把生活行为对应的树叶,与刑法规范对应的树叶进行比对,是生活树叶与规范树叶之间的比对,判断两者是否具有同一性。这种整体判断,是宏观问题。这种宏观问题,根本不需要考虑生活树叶的阴面与阳面如何统一,或者规范树叶阴面与阳面如何统一的微观问题。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所谓主客观如何统一的软肋,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刑法学者常提到一个案例,作为主客观分离的证据使用。在火车或者公共汽车上,行为人拿了空座位上的公文包,主观上是侵占,客观上是盗窃,行为人应如何定罪?笔者认为,这个案例就是不可能的。你若能证明行为人客观上是盗窃,主观上就不可能成立侵占。反之,你若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侵占,客观上就不可能成立盗窃。显然,刑法学者使用了一个伪案例,证明了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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