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日刑法理论的虚拟性/肖佑良(2)
从实务看,主客观分离不具有操作性,分开判断不具有经济性。任何国家的刑事侦查卷宗中的行为,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没有那个国家的刑事卷宗中,能够实现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完全分开的。笔者观察,我国支持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声音最高的人,几乎都是不阅卷办案的。他们接触的一般是案情简介,内容半张纸或者一张纸,先阅读一遍解决客观违法,再阅读一遍解决主观有责,这时问题不大。这种情形下容易使人产生错觉,以为主客观分离的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也是可行的。实际情况完全不同,司法人员面对的,不是半张纸或者一张纸的案情简介,而是一本本的案卷。案卷是有厚度的,案卷中的行为,是立体的、动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无法区分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即使是位新手,也不会笨拙到,首先把案卷阅读一遍解决该当性、违法性或者不法的问题,然后再阅读一遍解决有责性的问题。因此,大多数情形下都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整体判断。主客观人为地分离,既没有操作性,也没有判断上的经济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观,坚持定罪判断是行为整体判断,就能符合案卷阅完,定罪结论随之确定的办案现实。实务中至少百分之九十的普通案件,都是案卷阅完,定性随之确定的。因此,主客观统一代表行为整体,代表整体判断,既符合实际,又准确高效。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缺乏丰富的阅卷办案经验,对百分九十以上的普通案件定性模式——行为整体判断——没有深刻体会,缺乏定力,容易盲目跟风。这些学者极力推销所谓三阶层或者二阶层,搞得轰轰烈烈,实务部门应者廖廖。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三阶层或者二阶层,脱离了绝大多数的普通案件是整体判断的这个现实。三阶层或者二阶层是以主客观分离为基础的部分判断,不是整体判断,是专门针对疑难案件设计的,部分判断不经济是必然的。
笔者耗时十余年,仔细研究全国各地发生的疑难案例达一万个以上。不断分析比较,反复归纳总结,终于弄明白了刑法规范的属性。刑法规范是不可拆分的行为整体,具有主观与客观、形式与实质、事实与价值、原则与例外、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五大有机统一的属性。五大有机统一,充实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部内涵。其中,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代表刑法规范的行为整体性原则。刑法规范是定义行为类型的,由字词句组合而成,必须作为行为整体来理解。绝对不允许将刑法规范拆分成字词句,作碎片化理解。否则,不同的人对字词句作不同的理解,必然产生无谓的争议。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代表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原则。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既可以通过事实表现,也可以通过价值表现。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代表刑法规范的法治原则。生活行为的形式与实质,只有与刑法规范的形式与实质都相同,该刑法规范才能适用于该生活行为,或者说该生活行为才能归摄到该刑法规范之下。原则与例外的有机统一,代表刑法规范的例外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刑法规范。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的有机统一,代表刑法规范的功能原则。令人惊奇的是,五大统一之下的刑法规范,竟然是一个封闭完美的、自给自足的、无漏洞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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