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日刑法理论的虚拟性/肖佑良(5)
第一步原则阶层:该当性(主客观相统一)
第二步例外阶层:违法性(附随因素+构成要件)与有责性(责任能力)
就该体系而言,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该当了某个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原则上成立该刑法规范所对应的罪名,相应的第二步例外阶层默认成立。只有当案件中存在某种特殊的附随因素时,或者出现责任能力欠缺的情形,才需要考虑第二步例外阶层,即违法性或者有责性。
三阶层改造后,一个变化是,有责性阶层只承担在责任能力欠缺时的出罪功能,也就是在例外情形下的出罪,功能大为弱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言而喻,不需要什么理由的。因此,与有责性有关的规范责任论,实质责任论等理论,除了故弄玄虚外,没有实用价值,务必坚决废弃。另一个变化就是违法性判断被纳入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中,与之相关的违法性理论——行为无价值论或者结果无价值论——全部删除。如此一来,三个阶层全部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德日理论众说纷纭,实务就会莫衷一是。以偶然防卫为例,这个虚拟的案例,长期让德日刑法学家争吵得不可开交,竟然有五种意见长期共存,谁也不服谁。五大统一,任何案件都只有唯一正确答案。偶然防卫自然也不例外。偶然防卫之所以会产生五种意见,原因就在于违法性的判断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故意杀人罪立法时,立法者所考虑的是以行为人为中心设置构成要件的。行为人针对被害人实施杀人行为时,行为人未能意识到的情形,都不是故意杀人罪成立所应该考虑的。因此,如果遵守罪刑法定原则,那么我们衡量偶然防卫行为的违法性时,就不能把被害人正在实施的杀人行为纳入违法性的考虑中来。否则,就是超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范围衡量违法性的有无。所以,偶然防卫五种观点中,有四种意见是建立在偶然防卫的结果是刑法允许结果的基础上,都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是错误的。唯有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才是唯一正确的意见。该案充分证明了,德日理论是众说纷纭的理论,鱼目混珠,难以分辨。实务中,常常会遇到疑难案件,应用众说纷纭的德日理论,实务部门就会争议不断,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对全国统一司法有百害而无一利。
关于德日三阶层体系的逻辑性和实用性。一是三阶层的逻辑性。三阶层最大的问题,就是主客观分离,使得三个阶层具有浓厚的虚拟色彩,对应的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理论、有责性理论必然虚拟化。理论虚拟化,必然丧失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结果是理论多元化。具体表现就是所谓的学派之争。三阶层的排列,形式上遵循了先客观判断,后主观判断,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三个阶层之间似乎存在位阶关系,给人以层层递进的印象。其实,所谓的层层递进,是建立在人为地分离刑法规范本身的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属性基础上的,是虚拟的阶层,产生了虚拟的层层递进的幻觉。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及其追随者,对三阶层所谓的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逻辑性,十分崇拜,极尽吹捧之能事。殊不知,只有在相同或者相似事物之间,才会存在所谓的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三个阶层之内容风马牛不相及,谈三个阶层环环相扣、层层递进,自然是无稽之谈。二是三阶层的实用性。尽管三阶层结构上具有浓厚的虚拟色彩,但是三阶层把认定犯罪的条件及应当考虑要素,全部纳入了犯罪论体系中,因而三阶层能够处理所有的案件,具有实用性。三阶层最大的优势,就是附随因素通过违法性阶层或者有责性(例如期待可能性)被纳入体系之中,这就使得三阶层实际内含了原则与例外的逻辑架构。当然,诚如前述,三阶层的劣势就是体系要素虚拟化,导致理论多元化,容易产生争议,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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