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日刑法理论的虚拟性/肖佑良(6)
关于四要件的修改。四要件,实际上是特拉伊宁教授在三阶层基础上改进而来的。四要件最大的贡献是刑法理论简便化。易言之,就是刑法理论去虚拟化,摒弃学派之争。特拉伊宁教授应该是继贝林之后,世界上最杰出的刑法学家。诚然,四要件并不是完美的。首先,四要件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设置例外情形(责任能力欠缺情形除外)出罪的出口。也就是说,四要件内部,并没有给附随因素安排体系的位置,结果使得例外情形不能在体系内进行考虑。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例外情形,都必须在体系外进行单独考察。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抓住这个问题,猛烈抨击四要件。其次,四要件的排列顺序不科学,形式上主客观分离,仍然具有虚拟性。不是按照定罪的原则与例外的逻辑架构进行排列,而是根据侦查犯罪的认识顺序排列的。当然,四要件这些问题同样是可以修正的:
第一步原则性阶层: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强调主客观相统一
第二步例外阶层:犯罪客体(附随因素正能量+第一步负能量)与犯罪主体(责任能力)
其中,第一步行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上成立犯罪;第二步在犯罪客体要件内部增加一项,作为犯罪成立之量的规定性,命名为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量的规定性,包括两个项目,一是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的负能量,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大小,二是附随因素产生的正能量,两项相加的和值就是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如果附随因素带来的正能量能够抵消危害行为产生的负能量,则客体要件不再成立,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附随因素带来的正能量不足以抵消危害行为产生的负能量,则客体要件仍然成立,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犯罪主体只负责责任能力欠缺情形。四要件这样修正之后,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针对四要件所有的指责,全部消失得无影无踪。对此,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可以仔细验证核实。四要件与三阶层修改之后,两者除了名称不同外,不仅内容完全相同,而且能够与英美法系的双层次互联互通,有望实现世界上三大犯罪论体系大统一。更重要的是,在五大统一指导下,三阶层与四要件的修改,都实现了理论联系实际。不管是普通案件,还是疑难案件,实务操作与理论框架达到完美结合。
自上个世纪未以来,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掀起了刑法学知识去苏俄化运动。他们认为四要件是歧路,吹捧德国刑法学才是“最精确的法律科学”,呼吁从歧路返回到百多年前的贝林时代,鼓吹推倒重来,用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取代四要件。有个名叫李海东的博士,他认为四要件是“刚刚起步就已经达到了理论终点”,意思是,四要件理论的学术研究走到了尽头,没有前途了。一个呆在象牙塔里的博士,连外面的世界什么样都还没有看清楚的人,表达这种不成熟的观点,不值得大惊小怪。可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不少国内的刑法学者跟着呼应附和,甚至不乏从事四要件理论研究多年的人,实属不可思议。众所周知,四要件理论有缺陷,有矛盾,且为数众多,迫切需要研究解决。因此,李海东博士所谓的四要件研究走到了尽头的观点,自然是肤浅得不值一驳的。匪夷所思的是,怎么会有这么多的刑法学者群起附和,一度还甚嚣尘上。曾几何时,有人认为“中国法学研究处于幼稚状态”,被认为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现在回过头去看,似乎并非完全是空穴来风。搞理论研究,尤其是法律理论,著书立说,必须立足于实践,而不能立足于著作和论文。你抄我,我抄你,天下文章大家抄,结果核心期刊论文无数,真正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在少之又少。法律是实践智慧,没有实践,就不可能有真知灼见。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写不出有实用价值的论文和书籍来的。现实的情况似乎正好相反,从来不阅卷办案的人,往往写的论文最多,出版的书籍最多,甚至还成为了畅销书。这种现象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是两张皮,彼此严重脱节。不少不明真相的学子与学者,把一些几乎没有参考价值的所谓教科书或者教义学书籍,捧为经典,实在是谈不上什么理性与明智之举。不管是三阶层或者二阶层,还是四要件,都有自己优势,都有自己的劣势,相对而言,德日理论的问题更大些。关键在于它们各自修改完善后,是完全相同的犯罪论体系。因此,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不要自欺欺人了,刑法学知识去苏俄化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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