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傅欣(8)
诚然,上述建议只是本人的浅薄之见,但是,我依然认为,通过上述途径逐步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这一法律理想的一种尝试。
注释:
①罗尔斯在此提出了针对补偿问题的补偿原则:为真正平等对待所有人,社会必须要更多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要求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法因素造成的倾斜,通过法律手段使之重新平等。
②因为尽管作为一个理想化的正义,汉斯.凯尔森在其《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也承认“的确有一个自然的绝对善良的秩序,但却是先验的因而是不能理解的;的确有正义这样一种事物,但却是不能明确界说的”。
③此论述得益于对西方法理学中的两种怀疑论(即怀疑规则的有效性的规则怀疑论与怀疑事实能否查明的事实怀疑论)的反思。因为对于规则怀疑论而言,事实确定后纸面规则能有效的预测判决了,而此时的预测与法官的判决不同则何如?针对事实怀疑论,初审事实的确定依据是什么?应该只能通过程序规则确定。但这种确定的评判标准却未能同时设置而置于判决的最后,那么,这种标准是否还有效?
④尽管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但与外国的辩诉交易还是有很大区别。外国的辩诉交易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效率与实体权益的妥协,类似于民事诉讼的庭外和解——当然公诉不可能和解,只是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部分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这就要求检察官有权自行裁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尽管这与我国的“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现行刑法原则不相符,但可以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以制约检察官的任意。
参考书目及引用的出处:
〔1〕《对检察监督理论和检察改革现实的思考》孙秀宁著 《检察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129—134页
〔2〕《法律的推理与方法》 张保生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4—35页
〔3〕《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著 《检察论丛》2003年8月第一版第49页
〔4〕同上,第55页
〔5〕《论中国特色的检察权》 袁啸、王仁俊著《检察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8、9页
〔6〕《论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恰互适性》汤志勇著 《检察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第52页
〔7〕《正义论》罗尔斯著 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 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96页
〔8〕《法理学问题》 波斯纳著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页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