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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分工视角下的司法与法官/谭承强(3)
司法的效率取决于司法权力的正常运转,需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而保障法院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关键在于法官的独立。实现法官审判权(司法权的微观层面)独立自主的行使,笔者认为可以做足下面几件事:一是强化工作身份,弱化等级身份;二是院内行政角色的退出;三是院外的人事与财政体制改革。强化工作身份,从劳动分工角度来说就是进行进一步的职能划分,将法官分为预审、主审、助理法官 和见习法官等类,对此,既能淡化等级观念,又能明确法官分工:预审法官管理开庭前的事务 ;主审和助理法官主要负责案件审判,预审法官的程序性事项权与审案法官的实体裁判权分离,使审案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法庭。助理法官则在庭外帮助主审处理琐碎事务。这样,通过劳动分工视角,可以形成庭前、庭内和庭外法官职能分工的场面,如图3:
图3:司法产品与法官的细分

微观上,职业分工能够使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得到明确,一方面,分工使得法官享有本人能够自主掌握的判决权力,同时基于法官本人的行为也明确了法官的责任。宏观上,法官的分工有助于法官行业内部自治和自律,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纠纷。因此,如果从分工角度审视,法官确实是法院司法这一国家机器中的一颗螺丝钉。
劳动分工及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将改变法律人看待法院和司法的方式。当然,法院不是利润最大化的工具,不是市场上的企业,但是作为一项公共服务(产品),法院需要考虑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不仅如此,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还有对实现纠纷解决效率的要求,这也就是为什么“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句法律格言深深打动法律人心灵的原因。

三、重述国家与社会的一个连接点
作为司法民主的追求,我国推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民众参与裁判制度的通常分类来看,陪审员制属于参审模式,而作为全面参与司法的西方治安法官主审模式,能够充分发挥非专业人士的智慧、社区生活经验和地方性知识的运用,值得作出制度中国化的探索。不仅如此,从上面的一些论证和图表中可以看到,细化法官的司法职权分工,还有助于专职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正如企业与市场的二分一样,常常使人产生联想。通过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元视野,我们可能发现:国家政制无法避免要走向现代化,追寻一套普世价值;但是社会也许更需要尊重民间的智慧,继承传统道德。在国家与社会的分野下,司法与法官劳动分工的细化是我们需要审视的一个问题,以便能够找到一个在国家与社会分野基础上的连接点。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职业分工的观点已经远远不是停留在发现阶段,本文仅仅是对这一发现的重述或者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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