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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大亮点/王礼仁
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大亮点
王礼仁
【内容摘要】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是对于夫妻一方负债的认定标准回归了婚姻法第41条,彻底废止了24条以婚姻关系或财产共有关系的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新司法解释并不是以共同签字为认定共同债务标准。虽然共同合意(签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并不意味共同债务一定要共同签字,更不是说没有共同签字则不能认定共同债务。对于一方负债,用于家庭需要才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真正标准。

【内容摘要】 最新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标准与举证责任
一、最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2018年1月17日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共有四条,各条规定内容大概如下:
第一条是关于夫妻合意债务的规定。夫妻合意债务共同承担,这是世界立法和我国理论上和实践中早已通行的观点,而且在司法中对合意债务的认定并无争议。有争议者是一方负债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本解释第二、三条作了规定,第二、三条才是本解释的重点。
第二条是关于日常家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该条回归了婚姻法第41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这是对24条颠覆性规定。
第三条是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对于超越日常代理权,在实体认定标准上同样回归了婚姻法第41条的认定标准。即必须用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才能认定共同债务。其中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实际上也是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共同经营收益必然用于共同生活。但司法解释特别列出来,可以避免司法适用上的争议。
第四条是关于本解释的生效时间和效力。其中“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则宣告了24条以婚姻关系或共同财产关系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废止,不能再适用了。
二、新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
新司法解释最大亮点或最大意义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具有颠覆性规定。即彻底纠正了24条错误,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共同财产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回归了婚姻法第41条标准,对于夫妻一方负债,无论是日常家事借贷,还是重大借贷,都必须以用于家庭需要为认定共同债务标准,并由举债人或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合理,而且足以避免发生制度性群体错案。
三、新司法解释并未确立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
根据新解释,共同合意(签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并不意味共同债务一定要共同签字,更不是说没有共同签字就不是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对一方负债并不要求以共同签字为共同债务构成要件,更不会因为没有共同签字而否定为共同债务,核心还是看是否用于家庭需要。对于一方负债,用于家庭需要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真正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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