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大亮点/王礼仁(2)
我在《共同签字不是防止虚假夫妻债务的神丹妙药》中指出:“共同签字不是防止虚假夫妻债务的神丹妙药。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才是防止虚假债务与违法债务的有效手段。目前产生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是否共同签字,而是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并详细分析了把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要要件的诸多弊端。
可喜的是,新司法解释并没有把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而是坚持把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经营)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替代共同签字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无论是在立法根据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是值得称道的!
1. 符合婚姻法第41条规定精神。如果以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必要或唯一标准,必然与婚姻41相冲突。而且也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本质。
2.以举证责任替代强制性签字规定具有科学性。也就是说,共同债务的标准在哪儿,举证责任也在哪儿,举债人或债权人在借贷时,则要认真考虑或评估一方借贷的风险性。如果能够证明一方借贷用于家庭需要,则完全可以不需要共同签字;如果担心无法证明,则可双方签字;如果根本不是用于家庭需,举债人或债权人则无需主张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或倒逼一方举债必须用于家庭需要,这样规定具有如下好处:
其一,可以确保一方举债认定标准不走样,并足以防止没有用于家庭的一方债务株连另一方;
其二,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一是不影响交易安全与效率。举债人或债权人对真正用于家庭需要的债务,可以独立行使;二是可以有效防止非共同债务。对于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举债人或债权人肯定无法证明;三是可以防止夫妻逃债或不认账。一方负债只要能够证明用于家庭需要,另一方一般都会认可。即使不认可,则依法强制其共同承担。
3.以举证责任替代强制共同签字标准,可以克服共同签字“陷阱”等诸多弊端。有关这个问题,我在《共同签字不是防止虚假夫妻债务的神丹妙药》有论述,此不赘述。
总之,整体来看,新司法解释较为科学地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
当然,新司法解释也并非十全十美,也有部分细节内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考虑和完善。
我们不能期待一个司法解释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能期待一个司法解释容纳各方面的意见。但新司法解释规定总体上是比较成功的,具有划时代进步意义,对今后处理夫妻债务案件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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