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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韩德强(10)
对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进行有效配置是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键。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一个案件一般要经过产生、提起诉讼、审结执行完毕等一系列过程。这一过程中各种权力和权益应该如何配置,不仅关系到司法资源配置制度本身的优劣,也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公正与效率,是我们以制度约束和惩处司法腐败的重要内容。现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其一,案件及其相关信息的配置。案件资源是司法资源中的基础性资源。要尽量使案件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除了将案件分配到崇信法律的优秀法官手中以外,还应取消一些不合理的保密制度,尽量扩大法律信息的公开范围 ,否则,就会人为地造成司法信息传播渠道不畅通,侵害当事人的知情权,无形中增加了买方市场。在现实中,由于制定的司法资源配置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不科学,司法商人便有机会利用制度的缺陷或漏洞,视案件的可交易性最大限度地索要或换取利益、人情 等。
其二,司法权力资源的配置。主要是指司法权中的审判权、执行权等权力的配置问题。把有限的司法权力公正地配置给具有法律信仰的人,最大限度的优化权力的组合状态,提高权力拥有者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这是我们在司法权力配置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在法院的具体工作中,无效配置导致司法权力的平均化。司法权力过分细化、分化,演化成搞权力平均,大大增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种现象就如同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利润平均化现象一样,在司法权力的市场运作配置中,存在着司法交易垄断利润平均化的趋势。无效配置还会导致司法权力独断。司法权力独断的弊端有目共睹,无须多加论述。
总之,对案件本身实行的市场化配置,仅是将案件商品化的行为,并不必然引起司法活动的市场化。而对法官及其工作实行市场化配置和管理,将法官的劳动商品化,其本质是在制造司法商人,这是导致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司法交易市场的主要特征
根据信息经济市场的基本理论,司法交易市场具备信息市场的以下基本特性:1、市场客体在流通中所起的媒介作用具有扩散极为迅速的特性。2、交易方式和内容的多样性。3、司法信息交易市场形态的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4、司法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5、司法信息商品价值量的非确定性。
另外,司法交易市场因司法活动的特殊性而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其一,司法交易市场永远是买方市场,卖主和买主的身份地位不可更改,市场产生之初就具有垄断性。司法交易中的卖方凭借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司法权力,通过司法交易行为从买主手中获取各种形式的“报酬”。这种“报酬”是他们凭借司法权力垄断和司法知识垄断无偿地从当事人手中榨取的“利润”。这种“利润”与其他任何市场中的利润都不同,因为它是以损害法律的正义和人的良知为代价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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