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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韩德强(11)
其二,法律所具有的公平正义信念,在司法交易行为中转化成为商品。司法信息商品的产生具有层次性,依司法信息服务、司法信息、司法理念三个层次逐步深化。第三个层次即司法理念成为商品较为抽象,大的方面指社会整体上的法治观念被商品化,小的方面指司法交易的所有参与者对法律信念所持有的商品化态度。再明确一些,是指司法者本人的法律信念、法律良知已经败坏成为商品。司法者每一次交易行为,都是一次出卖法律良知的冒险,冒险的收获就是法律良知的价格。价格的不同并不影响法律良知成为商品,而是更加表明法律良知已成为商品,表明司法交易活动市场的活跃和繁荣程度。可以想象,有这样一个市场,里面充斥着把人的信念和良知作为商品的交易,其可怕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三、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后果和现状

1、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运行后果
任何市场一旦启动,必有其运行过程,有了过程也就意味着阶段性结果的存在。对于司法交易市场而言,在它的种子——司法交易行为萌发的那一刻起,就孕育了它的罪恶果实。
本文仅就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过程中存在的阶段性恶果,简述如下:
恶果之一:上诉、申诉、累诉、缠诉案件增多。带有司法交易性质的结案方式,使得当事人普遍认为案件具有可变性。只要在法院“有人”,能够疏通关系,案件就有变化的“余地”。因此,当事人为了案件具有的“余地”能够被自己所利用,而四处活动,托人求情,使尽各种手段和方式拉关系走门子;中介人和司法交易者也乘机混水摸鱼,混淆是非,从中渔利。致使各种上诉、申诉、累诉、缠诉、改判 案件逐年增多。神圣的法律就这样慢慢地丧失了尊严、稳定和公正。
恶果之二:法律工具主义泛滥,法治信念丧失。由于案件的折衷处理方式在短期之内,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因此,法律的“可操作性”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当折衷处理方式的短期社会效应发挥到及至状态后,其内在的弊病也必然开始全面发作。首先,公民会逐渐认为法律只是法官用来处理纷争的“工具”,使用“工具”的力度和幅度,不在于“工具”本身的规定性,而是取决于他们与法官这一“工具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于是,他们不再相信法律的神圣与崇高,不再相信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其次,对于法官而言,代表公平与正义的法律,成为他们谋生和发展的手段,他们在适用法律时,不是考虑将法律的公正精神和原则予以实施和体现,而只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工具性作用。从而逐渐丧失对法律职业的神圣感,丧失作为法官所应有的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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