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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韩德强(12)
恶果之三:审结案件的公正性逐渐降低。司法交易活动的实质是牺牲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因此,大量交易法官的出现,必然导致大量交易案件的出现,交易案件的劣质性从整体上降低案件的公正性。
恶果之四:制度性的报应将逐渐成为现实。司法体系是否公正高效是国家兴衰的根基所在。如果我们设计和建立的制度,不是在尊重个人基础上建立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制度,不是恰当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贡献奖励制度,那么我们的社会将受到坏制度的报复,受到社会发展规律的惩罚。审视当前社会现状,可以发现社会所面临的许多困境和艰难,正是源于过去不合理制度而遭受的报应。为此,我们现在必须制定实施能够造福后代的好制度,否则就要付出成倍的努力 。
恶果之五:实行了司法庸政,就会淘汰优者,培植庸者,会从根本上降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降低国家的法治水平,动摇全民的法律信念,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终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财富。
恶果之六:一个不能持续给社会带来公正与效率的纷争解决机制,势必会迫使大量的社会纷争自行寻求应急的新解决机制。现实中,这些的新解决机制,除了一些正规的民间调解组织起到了良好作用以外,其他的大多发展成为社会的毒瘤,严重阻塞了当事人的合法救济途径。如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或集团。
恶果之七:司法活动具有的化解社会信任危机的功能丧失。司法交易活动使社会信任的最后救济和保障渠道上充满了便道和漏洞,使那些寻求救济的人们相信的是关系、权力、金钱,而不再是法律本身。司法交易信息的传递和扩散,使人们普遍认为司法交易行为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它对社会关系能够起到调和作用。殊不知这种调和作用在给社会带来极短暂的、表面的平和以后,接着所引发的诸多弊端却在根本上加深了社会信任危机。
司法交易市场运行的最后结局:基于司法交易者对司法垄断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中庸执法者逐渐淘汰优秀执法者状态的持续存在,致使审结案件的公正性降低,优质执法者在司法队伍中的整体存在基数变小。最后是整个司法领域将被玩弄法律的司法商人所充实,丧失法律诚信,直至司法的公正体系崩溃。
2、 对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现状的理性认识
通过本文的论证,我们可以明确,究司法腐败之本质,它是具有高额垄断利润的司法交易行为,是司法交易市场中一种成熟的交易形态,它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程度。同时,纵观历史,可以看到,司法腐败之所以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史,就是因为司法腐败生成于一种运行机制,而决不单纯地产生于腐败者的主观意愿。因此,探究惩治司法腐败之真谛,在于明确法治建设中真正的困难和障碍是思想和制度上的落后,在于认识到惩治腐败必须从体制开始,彻底制止司法商人和司法商品的产生,摧毁司法交易的运行机制。否则,我们的一切努力最终都将背离阳光,迷失于强大的市场运行机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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