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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韩德强(5)
现实中,司法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成果转化为商品,为司法交易市场的启动提供商机和条件,除了法官自身的原因之外,还有重要的社会原因,那就是法官生活世俗化,福利待遇行政化,审判管理企业化。
(2)司法商品有价格
司法商品同一般商品一样,也有价值和价格。司法信息商品的价值体现了司法信息商品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关系。司法交易市场主体间的交易需求使司法信息及司法信息服务成为可交换的产品,又通过交易行为的实施过程赋予它们以交换价值,并以各种形态的价格(此类价格并非一定表现为货币形式)作为表现形式。
司法商品基于需求者的欲望和生产者的欲望以及二者欲望的相互满足和相互制约,经交易双方讨价还价后,一般会达成意思较为一致的价格。该价格的特点是:第一,有了价格并不意味着交易双方各自的交易目的能够实现,因为交易目的实现与否并不仅仅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合意,还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第二,交易内容决定交易价格。由于在个案中,司法交易的内容具有一次性、时效性和特定性,所以,个案中的司法商品价格也具有一次性、时效性和特定性,也就是说同类案件不一定有相同的价格。
(3)出现供求机制
在经济学中,供求机制是指商品供给与商品需求之间具有的内在联系和动态平衡的规律性,它是市场运行的基础。在司法交易市场启动过程中,供求关系的出现是司法交易行为在市场上的反映。但是,各个独立、具体的交易行为如不能组成一系列持续的、同性质的市场化供求关系,那么,只能算是偶发性的司法交易行为,不具有市场体系所要求的商品供求机制,即司法腐败不具有规模化形式。
现实中,对司法商品的需求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需求,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且满足需求的方式和渠道也多种多样。同样,司法商品的供给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供给。司法商品的特定性,决定了司法交易的特定性,决定了买卖双方身份的特定性。因此,买方的购买目的能否实现,并不仅仅取决于他的购买意愿和能力;卖方的出卖意图能否成功,也不仅取决于他的供给质量和能力,还要受限于司法制度及管理水平的优劣程度。优秀的司法管理制度及管理水平能够抑制或削减司法交易行为,低劣的司法管理制度及管理水平能够推动司法交易行为,促进司法商品供求关系的建立。
司法商品供求关系出现的原因,除了人的主观因素之外,还有其客观因素。由于市场本身具有自动的生成机制,每次交易成功的刺激和诱惑以及由此产生的示范作用,使得从事司法交易的人认可和维护司法交易市场供求关系的存在和发展,也使得未从事过交易的人屈从或默认司法交易市场供求关系的产生和繁衍。市场以其特有的利益性吸引更多的交易者,腐蚀或排斥更多的反对者,从而自发的扩大供求关系,生成供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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