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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韩德强(6)
同时,由于司法商品买卖的非合法性决定了双方的供求关系具有隐蔽性和风险性。买卖双方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成功的前提下,又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的公开性和风险度,将供求关系隐藏在黑暗中,尽可能地掩盖和否认司法交易市场中存有商品供求机制,这也是当前人们不能清醒认识司法交易市场化(司法腐败)问题的一个直接原因。
2、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运行状态
司法交易市场的运行状态是指司法交易行为的运行过程、方式和内容,实质上就是司法交易活动的内幕 。
根据市场运行理论,司法交易市场的运行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司法交易行为的交易方式
任何司法交易活动都是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开始,个案交易就是司法交易市场的细胞。司法交易行为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现货交易。是指在一定场所和条件下,交易双方或者经由中介方进行“现货交易”,当面成交,一般较多出现在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如罚款、清缴、没收、征收等行为。“要单据罚100元,不要单据罚50元”,便是此类交易中的一个简单范例。对于法院而言,此种类型的交易行为较多出现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或提供法律信息服务的活动中,如查封、扣押、划拨、拍卖或告知有关法律信息等。另外,在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也存在此种交易行为 。
(二)契约交易。即由交易双方或者经由中介方先达成交易契约,待确定的交易日或交易事项到来时,双方再进行交易活动,实现交易目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司法产品已经存在,由生产者决定将其作为司法商品出售。如前述案件中,法官A告知原告甲:“你要求被告乙偿付相关预得利益4000元的请求可得到全部支持。”甲为此付给法官A1000元礼金,这时判决“乙偿付甲相关预得利益4000元”的内容,便经由法官A之手转化成一种司法商品。如法官A事前不与甲协商,事后也不接受甲的礼金,虽然做出与上述相同的判决,但该内容只是司法工作产品,而不是司法商品。二是司法信息需求方与供给方协商促成信息产品产生以后,再将其转化成商品。如前例,在案件判决前,法官A与原告甲约定:要是甲能够让庭长王某同意判决“乙偿付甲相关预得利益4000元”的话,法官A就按此判决内容汇报。届时,法官A的汇报得到庭长王某支持。由此,判决“乙偿付甲相关预得利益4000元”的内容已经生成为司法信息商品,双方完成了商品交易行为。
(三)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司法交易行为中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其普遍性从侧面表明了司法交易活动已较为成熟。信用交易一般是指交易双方或经由中介方在相互利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延期付款或预收酬金进行司法商品买卖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的基本方法有:1、延期付款交易,俗称“有情后补”,交易双方或经由中介方进行交易时,由卖方去实现或完成买方的交易目的和要求后,再由买方支付酬金。2、预付酬金的交易,俗称“先拿点酒钱”,指交易双方或经由中介方进行交易时,由买方先支付酬金,再由卖方去实现或完成买方的交易目的和要求。述两种交易较为普遍和易于理解,不再举例说明。只是有时交易的时间跨度比较长,交易的内容较为复杂、隐蔽,有时不易发现或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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