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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韩德强(8)
(3)司法交易活动中的交易规则
司法交易规则可称为潜规则或陋规,是交易各方在进行司法交易过程中,心照不宣的、共同遵守的内部章程。它始终隐藏在一些正式的司法管理规则的阴影中,实际承担着分配腐败权力和利益的重任,其实质是交易方相互默认对方的非法利益,以牺牲国家和他人利益为代价,谋取自身利益。俗称“交易方双赢,非交易方埋单”。
一般说来,根据被损害的利益的形态,可分为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有形利益是指案件当事人因司法交易行为而受损或丧失的应得利益,它是一种能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短期利益;无形利益是指因司法交易行为而受到侵蚀和损害的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它是长期的、无形的、观念上的利益,是一种长期的国家和公众利益。在所有的司法交易活动中,作为既得利益者或预得利益者的交易方,为了提高交易的安全系数和成功率,一般都最大限度地牺牲无形利益,尽量缩小对有形利益的侵害。这一做法,可以说是规则中的规则,司法腐败的最大恶果。
(4)司法交易风险
司法交易风险有三种含义,一是指在司法交易过程中自发形成。在司法交易市场的运行中一般会自发形成一定的风险机制,此风险机制反过来又对运行状态起着调整、制约 、维护的作用。该类型的交易风险一般是由交易方的揭露行为引起的。至于交易法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或检举,较多涉及私人恩怨或交情等原因,它所造成的交易风险一般不全部属于市场运行机制作用下的风险。二是指由于司法监督机制发挥作用引起的。司法监督机制是指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内部章程规定的对整个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体系和运作过程。它是有效遏制司法交易行为产生、发展的法律武器,是摧毁司法交易市场化体系的制度性保障。一个完善和高效的司法监督机制不仅决定着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而且还影响着整个司法体制的优劣。相对于司法活动而言,一般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两个方面。三是由于社会监督机制发挥作用引起的。
(四)交易风险的承担
在司法交易活动中,各交易方如何承担交易风险是比较复杂的,不仅关系到风险比例的划分,还与交易方的身份、地位和权势有关,没有统一的规则或模式。
仅就案件当事人的风险责任而言。由于当事人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和从属地位,他们所承担的交易风险要远远大于其他交易主体,并且由于交易的隐蔽性和非法性,他们所承担的交易风险带有被迫性和不宜公开性。一旦交易失败,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有效保护和救济 。该种交易风险主要以投入无效或应得利益受损为表现形式。同时,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对司法交易市场能够起到控制或约束交易频率和规模的作用。交易失败迫使他以后对司法交易行为心有余悸,不持积极态度,从而在客观上控制或约束了司法交易活动发生的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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