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现实意义/王克先(2)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且不论婚姻关系是否解体,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
在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大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人们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争议
有这样一个群体,她(他)们离婚之后,债主突然而至,称其前夫(或前妻)欠下了债务,要求还款。法院往往判决他们为前夫(或前妻)的举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是她(他)们认为自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受害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夫妻假借离婚的名义,逃避债务,但近年来其漏洞逐渐显现,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却忽视了夫妻未举债一方的利益,招致批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礼仁认为,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强加给夫妻未举债一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则表示,“24条”没有要求借贷时夫妻双方签字,却让未举债一方来承担风险,容易造成夫妻一方和债权人恶意串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但这两种例外情况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很少有借款时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借款的,至于夫妻财产约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来就少,更谈不上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故该二种例外形同虚设。不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支持者也大有人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看来,“24条”基本上没有问题,夫妻一方借的应该推定为双方一起借的;腾讯大家专栏作家沈彬更认为,一项司法政策不应该被‘绝望的主妇’的故事绑架,如果你遭遇了“被负债”,主要是因为你嫁(娶)了一个渣人,而不是因为法律有问题。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集中体现在201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院长信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中,答复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还。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相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来说,分配给债权人则更不合理。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