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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现实意义/王克先(3)
面对汹涌的社会舆论和多位全国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有了一定的松动,2017年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新增的两款规定并无新意,虚构债务、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本来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是之前,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人民法院从来就是不予保护的。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态度一贯,并无变化。
如此看来,现阶段只有夫妻财产约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才是应对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良策,也比较现实。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是学界所称的夫妻财产约定制。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年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日益丰富,婚姻家庭生活、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把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财产的范围包括积极财产亦包括消极财产(债务)。夫妻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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