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现实意义/王克先(4)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处理财产关系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有约定的应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无效的,才考虑按夫妻财产法定制的规定处理。
可惜夫妻财产约定在我国尚不普遍,结婚时欢天喜地,提出订个夫妻财产协议怕伤和气,撕不开面子,但要是碰上个渣人,结婚一二年,背上债务几百上千万元悔之晚矣,建议结婚时还是订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以防万一。
五、夫妻财产约定产生对外效力的条件
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主要是债权人)的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才对其有约束力。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夫妻未借债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仍得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当然,清偿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那么,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已尽举证责任。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中认为: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现实中即使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借债一方一般也不可能与债权人言明,即使言明了也不大会写入借款协议,至于潜在的第三人更不可能一一告知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如果采取了以下方式,可以认为对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尽到了举证责任。
1、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结婚时或结婚后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2、公证处公证。结婚时或结婚后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3、报纸刊登。结婚时或结婚后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当事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为保护隐私可以只声明婚姻当事人订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内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查询,提醒潜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谨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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