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政府法律顾问实务探讨/王克先(2)
三、三改一拆法律顾问应掌握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旧住宅区、旧厂区基本上是国有土地,旧住宅区、旧厂区改造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房屋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由政府代表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去称为房屋拆迁,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同时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已不再使用房屋拆迁这个名称,改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简称房屋征收。因为国有土地本来就是国家所有,所以法律规制的着重点在房屋。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办公室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任何项目最后总是有钉子户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将房屋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房屋需要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
城中村基本上是农民集体土地,旧住宅区、旧厂区有时也会有一些农民集体土地,这就可能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如果不改变土地属性就不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所以说涉及农民集体土地的城中村、旧住宅区、旧厂区改造并不必然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这是一个必须厘清的误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常简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是土地所有权在农民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变动。因为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法律规制的着重点在土地。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同时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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