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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政府法律顾问实务探讨/王克先(3)
与房屋征收不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遇有钉子户需要采取强制手段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操作中,由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国土资源局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土资源局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提是,征收土地方案已经依法批准;已经实施征地行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
法律尚无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相关规定,因此政府并无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也就是说,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涉及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先征收土地后征收房屋。
对于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有二个规定可供参考,其基本精神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标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三)拆除违法建筑
为配合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订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其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比有其自身特点。
1、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或者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则规定认定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和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规范性文件关于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对违法占地的违法建筑,城市一般是以1982年2月13日起施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为节点,农村以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节点;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城市一般以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节点,农村以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节点。此前未经审批建设的建筑物一般不作为违法建筑看待。拥有土地立法权的杭州、宁波时间节点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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