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王克先(4)
行政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应予扣除。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显然不属于自身的原因。
行政相对人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六、行政起诉期限的固定性
行政起诉期限是固定的,如果行政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行政起诉期限没有中断、中止的规定,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起诉期限扣除或延长。来信来访、情况反映均不构成时间耽误的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对起诉期限的审查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人民法院在立案的时候就要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的,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审查更是行政案件审理的首要任务,无论行政机关抗辩与否,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一审二审都应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4]杨彬权:《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5] 赵大光 李广宇 耿宝建:《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几个具体问题》,《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13日第5版。
成文于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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