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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公正/陈润根(7)
(三)严格执行程序法,确保程序公正,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实行司法公开,推进执法工作改革,防止司法腐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方针,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司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执法纪律和投拆方式向社会公开,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利受到监督和制约,严格依法办事,杜绝“暗箱”操作,增强执法透明度,防止执法者犯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四)总结实践经验,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强化了审判方式改革。进入新世纪,肖扬院长提出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世纪主题,使全国法院更加坚定追求程序公正的决心。各地法院纷纷实践世纪主题,努力仿效在审判方式改革上作出成效的法院的改革经验,很快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各级法院勇于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立案大厅建起来了,立案程序简化了,当事人不再为立案而四处奔波;立审实行了严格的分立,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有效地阻止了案件当事人与法官庭前的接触,消除办案中的人情因素;法官审案由电脑随机确定,由立案庭排期开庭,做到了公开、透明;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审判长,彻底改变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公布裁判文书,让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判决书评说是非,推进审判质量提高;审理时限受到严格的限制,限期结案成了考核审判人员业务能力的硬指标,到期结不了严格处理;执行案件实行统一指挥,委托执行,协调配合等方法,推行执行公开听证制度,使执行工作逐步走向良性循环。审判方式是人民群众直接体验到的司法活动,他们往往从审判方式公开的程度来判断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否公平、公正。要让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公正树立信心,必须抓审判程序的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认真抓审判方式的改革,的确是走向成熟的一种表现。

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要确保实体公正,而实现实体公正,则程序公正是保障。程序公正要摆在第一重要位置。实现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必将伴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而日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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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第55页, 商务印书馆1984年中译本。
〔2〕罗尔斯:《正义论》第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38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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