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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的风险防控/骆军(2)
(四)不当委托,引发风险。委托人对委托产生的后果认识和理解出现偏差,亦未引起高度关注与警惕,因为过于轻信他人,有的一知半解,有的怕麻烦图省力,就将所有事项均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全权代为处理,而一些中介或者个人可能串通第三方作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一旦委托事项出现非委托人预期的结果,将使委托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同样给公证也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委托公证易发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办证人员思想上未予高度重视,办证操作不够规范,有些审批流程未履行到位,对委托公证材料的收集判别失之于宽,流于形式,有时对基本的核实印证程序也疏于行使,理念仅停留在证明签名、指印(或印鉴)真实性的基本框架之下,性质严重的甚至对委托人的签名、指印(或印鉴)的真实性也把握不准,出现了人证不符的情形。
(二)审核标准界限不清,过于注重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划分,偏面认为采用形式审查,如果委托出现风险可以减轻办证人员的责任,把形式审查视作免责牌,这直接导致了选择适用出证方式不正确的结果。因为过于纠结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并且把握不准、界限不明,部分办证人员一律以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三十四式出具公证书,目的在于减轻办证风险。
(三)对委托书内容把控不严,对委托人提供的委托文本未加仔细审查甄别,只要委托人提出的要求均加以满足,对出现的多事项一次性委托的、委托期限规定不明的、委托事项明显存在矛盾或歧义的、全权委托的、内容仅作概括罗列未明确表述的、是否可以转委托等等情形既未严格审核,又未充分履行告知、提醒义务。
(四)对批量委托公证缺乏敏感性,虽然部分申请人明显存在规避法律或者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但办证人员却视而不见。典型的例子如曾经出现过的上海房产限购时,有不少地区大量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然后到上海使用,以提高中签率。公证同样在为“套路贷”等开绿灯,上述情形均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诸如此类委托公证既影响公证声誉,也可能存在潜在风险,这些行为助纣为虐,严重损害了公证的公信力。
(五)未严格按照程序规则和业务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操作,特别是对委托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正确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将公证员个人判断凌驾于规则以及指导意见之上,过度“自由心证”,造成尺度不一,标准不严,经不起事后的检查印证。
(六)部分从业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感,过分追究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社会效益,把法无禁止即可为作了过度的扩大解释。部分委托公证事项虽符合办证条件,但在考虑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同时,还需要充分预估其产生的社会后果,法律工作从业者既要坚持公平正义,也应承担社会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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