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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的风险防控/骆军(4)
公证当事人如果申请撤销委托公证,办证人员应履行好告知义务,根据委托公证事项的具体实施情况,经过分析判断,帮助当事人设计方案,使当事人能通过有效可行的途径真正达到撤销委托公证的目的。
四、委托公证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硬件设备,通过一定的技防手段解决人证不能合一的问题,但也不能过度依赖硬件识别设备,一些仪器虽然可以识别真假,但其正确率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主要起到的应是警告、警示的作用。仪器设备的识别必须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实地核实等相互印证比对,综合判断,才能保证人证合一。
(二)宣传委托公证法律知识以及真正的效用,引导公证当事人正确使用委托公证文书,同时理解委托公证的真实含义,促使公证当事人正确合理利用委托公证,以最大限度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重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事项应做到详尽规范细致,对不同个案的特殊情况应做特别告知,同时对存在不法意图的当事人和骗取公证书的申请人加入黑名单目录,对涉嫌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打击处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使不法分子想实施不法行为望而却步。
(四)采用限制性措施,对委托期限建议不采用“委托期限至本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的表述方式。对当事人提供的格式委托文本,如涉及多事项一次性代为办理或者多个受托人办理的,应建议当事人修改委托书文本或者明确受托人具体可以办理的事项,坚持一事一证的原则,拒绝多事项一次性委托,同时委托书中不拟加注“该委托权不可撤销”的内容,通过对文书加以规范限制来杜绝风险的发生。对涉及不动产的委托,按照指导意见规定,正确区分公证书出具方式,并按照实际情况加注相关内容,如“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作出证明”,转委托的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原委托书目前是否有效作出证明”。公证文书送达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如委托人无法直接领取公证书,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五)对于委托人系年老体弱、危重病人、聋哑盲人等群体,应由专业人员翻译并记录在案附卷,同时采取全程录音或录像的方式固定证据,以便需要时能还原办证时的实际情况,日后起到备查鉴别的作用,防止委托人以违背其真实意思或行为能力存在缺陷或对委托内容未全部理解等理由行使撤销权。
(六)在行业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体规范细化可操作的规定,加强防控意识,梳理办证流程,查找委托公证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对受理条件、审查环节、比对核实、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审核审批、文书发送以及一些需要限制的规定等方面由行业协会出台具体书面文件,以便于操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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