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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骆军
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浙江省诸暨市公证处 骆军

[内容提要] 共同遗嘱是依据遗嘱设立人的共同意志所立的遗嘱执行的,体现的是遗嘱设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它是遗嘱设立人在生前作出而在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因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成为了遗嘱继承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共同遗嘱进行较为全面的探讨和分析,以正确把握和理解其实质,便于指导公证实践。
[关键词] 共同遗嘱 法律效力 公证
共同遗嘱鉴于遗嘱人的双方合意而设立,公证处办理共同遗嘱公证应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所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共同遗嘱应由共同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共同遗嘱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权利凭证等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导致了共同遗嘱公证中诸多问题的出现,影响法律的执行。如何更好地理解并把握重要的问题,对于公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立足实际,阐述了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对共同遗嘱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中,需要明确共同遗嘱的学术研究,并探讨其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必要性。为此,笔者立足对共同遗嘱的研究,就其若干法律效力问题作了如下具体阐述。
(一)对共同遗嘱的不同态度
从实际而言面我国对共同遗嘱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而在学术研究上,形成了多种观点。但总而言之,学术界在对共同遗嘱的研究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为肯定说。虽然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共同遗嘱,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共同遗嘱有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其理由是:第一,共同遗嘱与我国的传统习惯相一致。我国现有的家庭体系和结构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一方死亡后,子女并不急于分割遗产,父母双方都死亡了,子女才会分割遗产,这种情况下,父母会采用设立共同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与传统的习惯做法相一致。第二,我国的家庭财产一般都是共有的。这与我国现阶段的家庭财产制度相吻合,合立遗嘱便于更好地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有利于共有财产的界定。第三,共同遗嘱的设立有利于保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避免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
其二为否定说。认为共同遗嘱与遗嘱的理论相矛盾,共同遗嘱的效力不应认定。其理由是:第一,共同遗嘱违背了遗嘱自由的原则。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体现的是个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遗嘱人单方有设立、变更、撤销遗嘱的权利,而共同遗嘱有其局限性,且容易引起纠纷。第二,共同遗嘱的实现可能出现条件成就上的障碍。共同遗嘱的遗嘱人两人共同死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一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后,共同遗嘱如何生效、如何实现,关系复杂,处理困难。第三,共同遗嘱违背了遗嘱形式的强行性要求。共同遗嘱只是一种遗嘱的形式,它与个人遗嘱并不并列,而遗嘱的形式并不是任意性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遗嘱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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