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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骆军(2)
其三为有限制的肯定说。这种观点主张对共同遗嘱在主体和内容上有限制地承认,而对其它遗嘱不予认可。其理由是:第一,考虑到夫妻财产的不容易分割性,共同遗嘱便于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愿。第二,共同遗嘱的确立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通过继承另一方的财产,便于配偶的生活安定。第三,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后,确认死亡一方的遗嘱内容有效,对夫妻财产的合法转移予以保护,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团结。
(二)共同遗嘱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必要性
根据共同遗嘱在学术上的三种主要观点,结合我国的国情,共同遗嘱在现实生活中尚有存在必要,这符合实际当中的诸多实际需求。并且立足于笔者的思考与研究,笔者更倾向于共同遗嘱的肯定说,其理由主要有:
1、共同遗嘱的设立与我国的实际民情有吻合之处,对于生活来源不充分的老夫妻,自身的赡养问题有后顾之忧,其设立共同遗嘱的本意在于消除配偶一方的生活不致因为另一方的死亡而受到影响。另外,也为了防止所约定处分的财产不因一方的死亡而立即引发纷争,从而影响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采用合立遗嘱的方式将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有利于稳定夫妻共有财产。
2、随着家庭结构的演变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有了自己的住所和独立的经济来源,为了保证自身的正常生活和居住环境,不少老年人采用设立共同遗嘱的形式来稳定共同财产,尤其是为了保护将来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的居住权,这又给共同遗嘱的设立提供了 前提和基础。
(三)对共同遗嘱的修正
鉴于我国立法对共同遗嘱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共同遗嘱却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事实,而国外民事立法中大陆法系国家对共同遗嘱也持肯定的态度,我国《继承法》可以参考国外的先进立法技术,对共同遗嘱加以规范和限制。如《德国民法典》就对共同遗嘱用九个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在对共同遗嘱的修正时可以借鉴,笔者认为对共同遗嘱应作以下修正:1、主体必须是配偶双方,只允许在夫妻之间设立共同遗嘱,这既符合法律设置共同遗嘱的初衷,又能将共同遗嘱的负面作用控制在最低限度。2、形式上限定为自书、代书、公证三种;3、对变更和撤销予以明确的规定,对单方变更和撤销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事由的前提下才可以作出,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办理共同遗嘱公证应把握的问题
(一)共同遗嘱公证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共同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作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作为遗嘱设立人双方的合意,而法律又无明文规定,所以情况复杂。因此,公证部门在办理共同遗嘱过程中,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时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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