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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骆军(4)
3、关于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的问题。笔者以为,除非法律赋予了权利,或者在共同遗嘱中有约定,未亡一方可以撤销、变更共同遗嘱,否则就不能撤销和变更。其理由是:随意的撤销和变更,将使共同遗嘱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完整,存在缺陷。随意的撤销、变更将违背共同遗嘱设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无法达到共同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的预期。随意的撤销、变更也更容易引发财产纠纷,不利于保护共同财产的合法转移。
综上所述,共同遗嘱只有具备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基本内容,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产生共同遗嘱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同时利用法律手段实现共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使公民个人的财产得到合法的处分,以避免纠纷。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和办证中注意的问题,必将给实际操作带来明晰的思路,从而防止共同遗嘱瑕疵的发生,使之成为公民保护财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法定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99)
[2]龙斯荣、刘玉琴、李全益主编《继承法手册》P368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1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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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明瑞、房绍坤、关涛著:《继承法研究》P15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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