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谢德莲(6)
而事实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经营规模的茁壮扩大,公司法律制度出现了一块真空地带。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人否认制的前提应是顺从国际趋势,使立法的基点建立在市场主体行为的基础之上。
(二)立法完善
我国法人制度迟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建立,我们既不能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大量运用判例法,也不能像某些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主要采用成文法,我们必须从国情出发采用以成文法为主,司法解释为辅,同时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模式。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出台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司法解释,以列举式或概括式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范围。这样既可为股东的经营活动指引正确的行为方式,又可为法官判处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
2.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法律尚未明文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法应当充分发昏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弥补立法不足。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是相对的,只能是在维护公平、正义理念,遵守法的一般原则,运用合法程序,并针对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的事项下行使的最大的自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我国应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确立,弥补法律空白。这对于公正、合理的审判案件,及时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企业自觉守法、规范经营都有着重要意义。
注释:.
① 朱慈蕴著:[M]《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第75 页。
② 森木滋著:《所谓法人人格大否认法理的再研究》,载于《私法》第26号,有斐阁1974年版,转引于朱慈蕴著:[M]《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第94页。
③ 朱慈蕴:[C]《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价值取向》,王保树《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第200页。
④ 江平编:[M]《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第229—230页。
⑤ 刘俊海著:[M]《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第374页。
⑥ 南振兴、郭登科:[J]《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第19卷第2期(总第109期)。
⑦ 谷绍勇[C]《刺破公司的面纱》,徐学鹿《商法研究》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591—5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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