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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路径/王平
刑事案件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路径

王 平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便利时,原告方不用承担举证责任,而且省去了诉讼费用支出。但是通常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裁判主文中表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该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还有的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而原告方通常会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条文主要有:第一百五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具体到个案,单独起诉存在诸多问题,这里与大家商榷。
一、时间条件: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刑事案件中由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公诉,证据掌握在办案机关手中。原告方通常无法接触到案件材料,即使原告方有委托律师,在审查起诉环节,经过检察院的许可,可以接触到案件材料,但是对使用这些案件材料有严格的限制。轻易地,原告方的委托代理律师不敢在法庭出示上述材料,否则有泄露案件机密的嫌疑。尽管案件材料经过侦查监督科及公诉科办案人员的严格审查,符合逮捕及起诉的证据条件,但对原告方仍然是谜团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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