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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谈“吸烟案件二审改判的法律依据”/张涛
福建厦门:张涛 QQ:175970250 版权所有 转载或者引用时应同时列明文章链接,否则不准转载或者从引用;禁止中顾网和百度文库转载 2018年1月28日

近来在一切QQ群里和微信群里看到一些评价关于“质疑吸烟案件二审改判程序问题”的文章,大多质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以第二审程序审理“吸烟案”违反了“当事人处分原则”;郑州中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司法解释条文,并指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
对此,有法律学者又提出“‘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狭义地理解为‘一审判决结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新闻发布会的解说似乎不足以服众”。
那么这些观点对应的理由是否成立呢?在这里,笔者从“司法解释的定位”和“诉讼标的”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是为一家之言。
一、从“司法解释的定位”谈二审改判。
(一)司法解释的定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81年6月10日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提出了“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中亦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是法律的衍生物,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分析。
在这里,笔者先简要解读一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事实、理由”: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实践的“演绎法(一般为三段论)”,所谓“理由”,实际上就是“大前提(法律依据)与小前提(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推论”。
那么,从法条的字面理解并结合“吸烟案”上诉状来看,原告田九菊的上诉理由与起诉的实体理由一致,均为“‘杨帆的劝阻行为与段小立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与‘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有关条文的适用’之推理”,二审法院即围绕该“上诉请求的实体上诉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表述为“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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