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谈“吸烟案件二审改判的法律依据”/张涛(2)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在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以判决方式依法改判,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亦没有超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应该说其程序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二、从“《解释》整个体系”谈二审改判应当如何理解第三百二十三条。
按照前述“‘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狭义地理解为‘一审判决结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新闻发布会的解说似乎不足以服众”的学者观点,二审法院引用了《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似乎有“画虎不成反类猫”的嫌疑,不过笔者还是想从第三百二十三条谈谈自己的看法;只不过二审法院适用的是第二款,笔者要谈的是第一款。
司法解释条文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该条文中的“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整个司法解释体系来解读。
(一)“独立的诉讼请求”之概念。
我们都知道: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有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那么对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如何理解的问题,应当同时结合解释的第二百四十七条进行解读如下: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均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
也就是说,对于属于“重复起诉”情形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据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所称“独立的诉讼请求”应当作狭义理解,即“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针对‘没有在第一审程序中形成对抗的法律关系’提出的请求”;而对于当事人以“计算失误”等原因在第二审程序中针对“已经在第一审程序中形成对抗的法律关系”提出超出一审请求额提出的实体要求,不宜认为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所称“独立的诉讼请求”。
(二)“吸烟案”的上诉状不涉及“独立的诉讼请求”。
如案件所展示,整个案件在一审程序中仅有“唯一的对抗法律关系”,并未出现“涉及两个以上的对抗法律关系”,一审亦围绕“唯一的对抗法律关系”展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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