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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分权运行模式的科学构建/扈亭河(3)
(二)执行实施权的内容
执行实施权贯穿于执行案件的全部过程,执行案件的始终都离不开执行实施权。执行权中的实施权的内容包括: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向当事人宣讲法律,讲明法律利害关系、法律后果及指定履行义务期限。被执行人表示履行义务的,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到指定场所履行义务。2、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查询、提取、扣留、划拨、变卖、拍卖等执行措施,对可能隐匿财产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依法实施搜查。对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场的进行拘传,拒不履行义务及妨害执行的,由执行法官决定罚款、拘留,并经院长批准后,由执行实施庭实施。3、实施协助执行决定。包括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票证、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查询、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存款、收入及被执行人的预期收益。4、对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按法律规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义务通知,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异议又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第三人。5、对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及掌握的其他情况展开调查,对有意躲避、藏匿的被执行人进行调查。6、具体组织参与执行分配。确定清偿顺序,确定清偿比例,制作分配表,保证优先权实现等。
(三)划分的依据
从目前的执行实践看,将执行权力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由执行机构的裁判组和执行实施组分别实施,比较妥当。理由是:其一,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这是目前执行分权改革的理论基础,也是执行机构分为执行裁判组和执行实施权的依据。其二,这种划分与执行人员的数量和整体素质状况相适应。当前,执行人员的数量远不能适应任务的要求,而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短期内改变这一现状又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若将权力再进行更细的划分后又没充足的人员操作这一权力,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三,符合效率和效益原则。执行权运行中必须考虑简约程序、节约诉讼资源。从这个角度讲,由执行裁判组、执行实施组行使这两种权力已经足够了,这种做法符合效率原则。而且,在同一层面上进行权力的划分,便于权力之间的协调,效率和效益同时可以兼顾。
(四)人员的分配
执行权运行模式从执行权的权力划分开始,拓展到人员的分离,再发展为组织机构的分离,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与执行机构设置的改革进行了有机的结合,使执行权运行机制与执行机构浑然一体,并且有利于对不同的人员进行不同的管理③。在执行人员结构的调配上,既要考虑执行的双重属性,又要兼顾法院的管辖范围等自身的特点,科学地设置执行权的运行模式。可以探索试行执行法官责任片区制度,将辖区范围划分为几个片区,设置一个或者根据需要设置几个执行裁决庭,由执行机构设置的几个执行实施庭行使执行实施权。执行实施庭实行庭长负责制,执行实施庭再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几个执行实施小组,执行组长从胜任执行工作的资深执行长中选任,副庭长可以直接担任执行实施组组长。外出办案,一般由执行组长带队,充分发挥执行组长在办案中的组织、指挥作用和执行组人多的优势,便于配置装备、提高执行效能,增强执行威慑力,克服执行人员个人缺乏监督,随意执行的弊端,避免分散办案中低效率的重复执行。凡执行中需要的强制措施均需执行裁决庭先讨论决定,做到主次有别,共同承担。一方面能正确决策,公正办案。另一方面,合理界定执行裁决庭职能和权限后,又保持了执行实施庭灵活、机动和便捷的优势,有利于执行工作在优质的基础上保持高效。改变了原来执行工作以执行员为基本执行单元,放权过多,把关不严的局面。执行实施庭分组后实行各组分片负责执行,引入竞争机制,改变原来单纯以人为考核单元的传统做法,增设以组为考核单元,从而形成庭、组与个人的多重考核机制,强化了团队作战与协作意识。对一些关系复杂、地方行政干预大,在社会各界反响较大的案件,通过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上级法院组织辖区法院之间交叉执行、共同执行。这样既能避免案件久拖不结,又能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达到执行的司法独立,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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