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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分权运行模式的科学构建/扈亭河(4)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执行裁决庭和执行实施庭是否均要属于执行局的内设机构?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执行局现有人员进行分离为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庭,两个庭均从属于执行局;一种观点主张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庭彻底分开。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切实可行,彻底分开后更有利于实现两庭的制约和监督。具体措施就是对执行机构进行变革,将执行裁决庭从执行局剥离出来,单独设立执行裁决庭。执行裁决庭和其他业务庭如民庭、刑庭等一样,拥有独立的机构、人员。彻底分离,就是为了更好地搞好监督。执行裁决庭和执行实施庭均从属于执行局下设的机构弊端重重,不能有效地实现两权制约的目的,“两权分立”制约的实质目的没有达到,两权分离仅是形式上的,最终仍然是两权归于“一端”,那就是要受执行局的领导,从属于执行局。执行局可以对两个庭进行“协调”,还是没有彻底地实现分离。用通俗话讲还是“一个锅里摸勺子”,“孪生兄弟”之间怎么好去制约呢?在两庭均属于执行局的情况下的互相监督和制约,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执行局或者直接说是要依靠执行局长一个人的力量来进行。将监督重担寄希望于一个人经过实践证明远远不能实现卓有成效的监督,根本的还是靠制度、靠机制去达到监督的目的。所以,要实现两权有力的监督、制约还是要从机制上寻求突破。实现裁决庭和实施庭的分离,几个实施庭仍然属于执行局,而裁决庭与执行局没有任何关系,真正起到对实施庭的监督和制约。执行权分权制约模式和执行机构改革不仅能够实现执行权的分离,而且提高执行效率,从而达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目标。
(五)两权的制约和监督
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和制约是显而易见的,原先执行员“大权”集于一身,执行员既充当执行案件的裁判者的角色,又要对自己的裁决进行实施。分权后,执行裁决权由专门的裁决组行使,把权力进行了分化,执行实施权的实施应当严格依据裁决的内容才能实施。执行实施权怎样对执行裁决权实施制约呢?执行裁决组进行裁决时,执行裁决的提起不是无缘无故的,裁决事项的建议权在于执行实施庭,由执行实施庭对需要裁决的事项提交给裁决庭,报裁决庭进行裁决。
建立科学、合理的执行分权运行模式,改变以往一起执行案件由一名执行员“包办”到底的现状,有利于实现执行案件的公正和高效,杜绝执行员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邮编:257500 电话:0546-2568129)

参考著作:
①、②均参见肖扬《论宪法精神》一文,载于2003年12月4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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