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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观念与中国的宪法/谢维雁(6)

(6)“母法”观念导致了宪法价值的失坠。宪法是一个与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密切相联的概念。而“母法”却是一个中性词,并不包含这些价值内容。林来梵博士认为,前苏联使用“根本法”而回避采用“宪法”的概念,体现了某种具有强烈意识形态的动机,因为“根本法”这一术语更具有技术性,没有特定的价值意味。 笔者认为,“母法”一词在我国的流行也可能出于同样的原因。宪法价值的缺失,必然意味着其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功能的丧失。而离开了价值前提,则宪法将不成其为宪法。

但是,“母法”观念在中国的长期存在,也确有其积极方面,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过程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因此,“母法”观念并非像有的学者所言完全是消极的。“母法”观念至少意味着法律本身的秩序。“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 将宪法即这些基本原则和规则与一般法律相区分,并以宪法规制一般法律,是一个国家政治稳定与连续的基本保证。这是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凯尔森看来,“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体系。” 这是一个不同级的诸规范的等级体系。“母法”观念至少意味着法律体系中规范必须分成两个层次,即宪法和其他法律,而且明确了其他法律必须依据宪法制定。这使得法律体系中规范的等级性得到维护。由此,“母法”观念也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必须依据宪法制定,使得普通法律在内容上呈现出一致性,彼此协调,至少在理论上不会相互矛盾、抵牾。

但是,对“母法”观念的积极方面我们绝不能估计过高。这些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早期,特别是建国初期这种作用更明显。随着一系列法制原则的确立,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建立,法治观念的植入,“母法”观念中所含的消极因素逐渐体现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不适当地强化。到今天,上述的消极因素已经成为我国走向真正的法治、宪政国家的障碍。

(二)实证研究

1.我们为什么制定宪法?——对1954年制宪目的的分析

资料显示,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跟斯大林的建议有关。中共本来准备在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后再制定正式宪法。但斯大林认为,敌人可用两种说法向工农兵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你们没有进行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国家没有宪法。你们应从敌人手中拿掉这个武器。“拿掉这个武器”也就是要制定宪法。正是在这一建议下,中共才开始考虑制定宪法赋予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显然,为已经存在的政权赋予合法性,是制定1954年宪法的根本目的。 除此之外,制宪者还要让宪法能够为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完备的依据。毛泽东讲,“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他是想要让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都有章可循。他强调的是依据。1954年宪法草案经过了两次大讨论:一是在起草中组织各方面人士8000余人参加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共计5900余条。 一是开展了有1.5亿多人参加、共提出了118万条修改或补充意见的全民讨论。 一般认为,这是民主的表现。但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应被视为是制宪者追求完备性的一个举动。这可从毛泽东在前一次讨论后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得到佐证。他说:“搜集这些意见有什么好处呢?有好处,可以了解在这八千多人的思想中有这样一些想法,可以有个比较。”“如果没有这些意见,宪法草案初稿虽然基本上是正确的,但还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不周密的。”“但是今天看来,这个草案是比较完全的,这是采纳了合理的意见的结果。” 讲求完备,并不是毛泽东一个人的主张。周恩来在1953年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也说:在(宪法)起草过程当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各个委员、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各部门的领导同志,有意见仍然可以提出来,吸收进去,将这个宪法搞得更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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