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法”观念与中国的宪法/谢维雁(7)
为既存政权赋予合法性,本质上是提供依据的一种形式,只不过它是事后的。而追求宪法内容的完备性,则是面向未来的,是要为尚未确定的未来提供依据。二者都是“母法”观念的体现。学者们对宪法完备性诉求进行的论证强化了这一倾向。他们认为,“宪法应该作到比较完备,即必须对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作比较完整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的各项根本制度作为宪法原则固定下来,使国家生活的根本性原则问题能做到有章可循,同时,使宪法能成为将来日常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础,对制定一般法律起着巨大的指导作用。”也即,“制定一部完备的宪法,是建立法律体系的前提条件。” 反之,如果没有完备的宪法,则国家的政治秩序无法稳定,公民的民主权利无法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也无法顺利进行。
2.“母法”观念指导下的宪法修改:以1988年修正案为例
对八二宪法的修改主要是在把宪法作为“母法”这一观念指导下进行的,也即是说,对八二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是在追求作为立法依据的完备性的意义上进行的。基于如下考虑,笔者以1988年宪法修正案为例来进行分析:一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是对八二宪法的第一次修改,对以后历次修改有示范意义;二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涉及内容少,能够比较全面而集中地进行分析;三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时间更久远,距离不仅能产生美,而且还能使我们看得更真切;四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采取增加有关规定和删去有关规定两种方式来达到预设目标,后来的历次修改也基本上没有超出这两种方式的使用。
1988年宪法修正案有两条,第一条是增加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第二条是删去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关于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1)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八二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但未涉及私营企业(或经济)。由于私营经济自1982年到1987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有人认为这引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即:究竟法律是否允许私营企业存在发展?私营企业的正当权益是否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让私营经济无序地自由发展?还是应该依法加以引导、监督和管理?“为了适应客观需要,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要求国家制定有关的法律予以明确。然而,立法首先要有宪法依据。……为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修改宪法便是必要的了。” 可见,宪法增加私营经济的规定,其目的是为进一步的立法提供依据。这是“母法”观念的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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