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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危害——兼析司法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韩德强(10)
(5)人事任免管理方面。现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对法官实行行政化、利益化管理,这不仅会影响、损害法官应有的司法品格和职业特性,还会为司法商人的产生提供制度上的支持。对司法资源本身实行市场化配置,仅是为法律方法的异化与司法资源的交易提供“商机和条件”,并不必然导致二者互动互利下的司法方法的制度性腐败,而对法官本身实行市场化配置和管理时,便可以直接导致司法方法的制度性腐败。这是因为,对法官本身实行市场化配置和管理的实质是在制造司法商人,这正是导致法律方法异化的根本原因。

4、法律方法异化的危害后果

本文仅就由于法律方法异化产生的阶段性恶果,简述如下:
恶果之一:上诉、申诉、累诉、缠诉案件增多。带有司法资源交易性质的结案方式,使得当事人普遍认为案件具有可变性。只要在法院“有人”,能够疏通关系,案件就有变化的“余地”。因此,当事人为了案件具有的“余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便四处活动,托人求情,使尽各种手段和方式拉关系走门子,以图交易目的的实现。致使上诉、申诉、累诉、缠诉案件逐年增多,一些案件常常会被“有关系”的当事人“跑”变了味,成了错案 。神圣的法律就这样慢慢地丧失了尊严、稳定和公正。
恶果之二:法律工具主义泛滥,法治信念丧失。由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得到广泛的认可,它的短期社会效应发挥到及至状态后,其内在的弊病必然开始全面发作。首先,对于公民而言,他们会逐渐认识到法律只是法官用来处理纷争的“工具”,使用“工具”的力度和幅度,不在于“工具”本身的规定性,而是取决于他们与法官这一“工具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对于法官而言,代表公平与正义的法律,成为他们谋生和发展的手段,他们在适用法律时,不是考虑将法律本身蕴涵的公正信念、精神原则加以体现和弘扬,而只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工具性作用。从而逐渐丧失对法律职业的神圣感,丧失作为法官所应有的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心。从根本上降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动摇全民的法治信念,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财富。
恶果之三:一个不能持续给社会带来公正与效率的审判机制,势必会迫使新的纷争解决机制产生。在新的纷争解决机制产生的过程中,除非我们又建立起更加公正、更加有效的机制,否则,社会的大量纷争在自我整合的过程中,就会自行寻求应急的新解决机制。现实中,这些的新解决机制,除了一些正规的民间调解组织起到了良好作用以外,其他的大多发展成为社会的毒瘤,严重阻塞了当事人的合法救济途径。如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或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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