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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危害——兼析司法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韩德强(9)
(三)法律操纵技巧的异化基于司法资源交易双方的信用关系而被隐蔽。信用交易是司法资源交易行为中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一般是指交易双方或经由中介方在相互利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延期付款或预收酬金进行司法信息商品买卖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的基本方法有:1、延期付酬金交易。交易双方或经由中介方进行交易时,由卖方去实现或完成买方的交易目的和要求后,再由买方支付酬金。2、预付酬金的交易,指交易双方或经由中介方进行交易时,由买方先支付酬金,再由卖方去实现或完成买方的交易目的和要求。此种方法有激励、调节作用,能够提高交易效率,但买方一般要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上述两种交易较为普遍和易于理解,不再举例说明。只是有时交易的时间跨度比较长,交易的内容较为复杂、隐蔽,不易发现或识别其中存在着法律操作技巧的异化问题。

3、导致法律方法异化的制度性诱因

具有司法资源市场化配置性质的司法管理制度或规则是正常司法管理制度变异、退化的衍生品,是司法管理机制中的病灶和毒瘤,对法律方法异化的发生没有起到抑制、削减和清除作用,反而起到了维护甚至是促进作用,从而导致司法方法的制度性腐败。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管理方面。法院为解决自身财政困难的问题,从8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案件诉讼费包干、案件诉讼费提成、案件诉讼标的额提成等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系统的财政困难,但使得基层法院俨然成了一个个赢利创收的企业,法院系统的企业化管理蔚然成风。现在诸多司法腐败的症结都根源于此。
(2)案件数量管理方面。为了激励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法院的工作量,从9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又逐步实施办案数量定额、办案数量指标化、案件数量提成等管理制度 。上述管理制度或措施从根本上损害了法院中立、诚实的良好工作传统,助长了形式主义、实用主义,致使各种拼凑和虚报案件的行为泛滥成灾。
(3)案件及其相关信息的配置。案件资源是司法资源中的基础性资源,它对于司法商人而言,就是权益和财富。不合理,不科学的司法资源配置制度使得司法商人充分利用制度的缺陷或漏洞,视案件的可交易性最大限度地索要或换取各种权益,以手中的案件为筹码同社会各界人士保持相对稳定、良好的互利关系,利用这些关系为自己承揽众多案件 。
(4)司法权力资源的配置。主要是指司法权中的审判权、执行权等权力的配置问题。在整个司法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配置是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在法院的具体工作中,因司法权力配置不合理、不公正而产生的低效或无效配置不仅会导致司法权力独断,还会导致司法权力的过分细化、分化,甚至演化成搞权力平均,大大增加了司法资源的交易机会,从而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种现象就如同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利润平均化现象。也就是说,在司法权力交易的运作配置中,似乎也存在一种司法资源垄断利润平均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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