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孟琳(4)
3.大陆法系国家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1)法国
法国也是较早保护商业秘密的国家,但目前尚无专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以“民商法律为主,辅以刑法保护”的体系进行的。而刑法保护主要针对的是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其刑罚也相对较为严格。如法国刑法典第418条规定了向境外人员泄露本国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在法国分为工业性商业秘密和商业性商业秘密两大类。工业性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制造过程和设备方面的秘密,商业性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财务预测、销售计划、合同争议等方面的秘密。此外,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可以比照刑法盗窃罪,滥用他人信任罪进行定罪量刑。[14]
(2)德国
德国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德国刑法有较早且比较明确的规定,且规定也比较完善,德国刑法将商业秘密视为私人秘密权加以保护,其保护范围非常广泛,且重视亲告罪的设立。德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主要有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和刑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做规定,而是散见于其中的一些条文中。目前,依据理论界及联邦法院之理解,一项信息,只要所有人有保密的主观意图,具该信息正当的经济利益,并尚未公开,德国法律便对其进行保护。德国现行刑法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侵害他人秘密罪;另一个是利用他人的秘密罪。
德国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较长,涉及权利人终生及死亡后,相关行为人也不得无故泄漏秘密,同时规定权利人死亡的,告诉权可以转移给其继承人。同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还属于“适用国内法律的国外犯罪”,即对于在国外犯侵犯商业秘密之罪的,无论犯罪地法律如何规定,德国刑法都对之适用,其中即包括该条第7项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泄露在本法效力范围内企业或工厂秘密,而该企业或工厂与本法效力范围内的企业及工厂具有联系,并与之建立康
采恩的。”[15]由此可以看出,德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制裁十分严厉,且其适用范围广泛。严厉的刑事处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各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特点
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立法规定,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各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为表现
各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其刑法规范大多是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重来确定行为人是否犯罪。综合起来,其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泄露。(2)窃取。(3)刺探。(4)向外国人提供、泄露商业秘密;(5)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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