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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简要探讨/孟琳(7)
2、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以及各大报刊上用文字方式发布指导性案例,也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发布指导性案例,增强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同时,不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
(四)指导性案例的公布
指导性案例应该由各级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经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均可按一定标准和程序,发布指导性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和所辖范围内的法院适用。地方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应为作出生效裁判案件的法院,在发布指导性案例前应按照一定程序报上一级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按照199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1997]15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
笔者以为,指导性案例可类比现行司法解释的制作,参照现行司法解释的编号,每个指导性案例可编上“法例[xxxx]xx号”的字样,[xxxx]代表年份,xx号代表第几号。在内容上,最高人民法院可从选出的案例中抽象出具体的规则或关键词。在指导性案例出台时,可以附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告的内容也可参照现行司法解释的做法,即“xxxx案例已于x年x月x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年x月x日起施行。”,附上这样的公告,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有利于法官、律师和社会公众了解、熟悉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地方各级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公布程序进行,在指导性案例的编号上,增加体现地方法院和审级的简称字样。
(五)指导性案例的援引适用
指导性案例的援引适用,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有关。如前文所述,指导性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司法解释层次指导性案例和地方各级法院制定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司法解释层次指导性案例在全国范围内有约束力;地方各级法院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案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法院适用的约束力,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司法解释层次指导性案例相冲突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司法解释层次指导性案例。所以在援引适用指导性案例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层次指导性案例,可以参照目前司法解释的引用方法,在裁判文书中援引适用。而地方各级法院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案例,不是司法解释,本院和下级法院可以适用,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援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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