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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简要探讨/孟琳(8)
四、 与案例指导制度相关的几个问题
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制度,有些制度层面的问题应该解决,笔者以为,主要包括与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关系、与法的价值冲突等方面的问题。
(一)案例指导制度与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保障。独立审判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外部独立体现在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的独立上。内部独立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不同法院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相对独立;第二,审判组织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三,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包括院长、庭长)的影响。精神独立,实质上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独立审判必须依托于法官的独立思维来体现。法院作为组织本身不具有理性思维能力,作为个体的法官才是实现独立审判的主体。(5)法官独立是司法的内在本质,是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法官审理案件的活动,虽然是以法院的名义进行,但其本质是以法官个人为认识主体的司法认知过程,表现为法官亲自审理案件,直接听取当事人辩论,亲身了解案件事实并在这种感性认识基础上独立思考,形成心证。这种心证的形成只能是法官独立的以其知识、经验、职业道德为基础,以法官直接参与诉讼为基本手段而得到的理性结论。法官在判决书中写清判决的理由,演绎和归纳推理的过程,展示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从而为提高判决书的说理提供制度保障。而使用这些指导性案例的法官也将从中受益,不仅可以保障案件作出更公平的判决,而且通过学习借鉴其他法官审理同类案件的方式和方法,做到举一反三,可以完善法律思维方法,提高业务素质。所以从这个角度和层面上说,案例指导制度是充分挖掘和利用法官处理相同或相关案件的经验结晶,总结审判经验并利用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重要方法。案例指导制度与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并不矛盾。(6)
(二)案例指导制度与与法的价值冲突的关系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现代社会“秩序”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则;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程。当法的价值冲突时,应首先按照价值位阶原则进行,然后按照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次序进行。价值位阶原则是法的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具体可表述为:自由>正义>秩序。而案例指导制度是解决统一司法尺度,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方法,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具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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