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简要探讨/孟琳(9)
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制度,是解决统一司法尺度,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方法,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和司法的灵活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现阶段存在具有必要性,但一些规定仍过于原则,缺乏实际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规定。
诉讼程序要实现的正义就是查清案件的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事情一旦发生,就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人是能够认识客观事物的;但在认识过程中,人对事物客观性的认识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具体到审判实践中来说,法官对案件的事实的认定是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来达到的,在这一认识过程中,既会受到证据的影响,也会受到自己观念、经验、甚至情感因素的影响。因此,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处理,其结果可能是不一样的,但只要程序公正不是违法裁判,就不能因此判定这样处理或那样处理是错误的。这正是由于证据证明的事实无法与客观事实完全吻合所致。因此,纠错只是相对的,有错必纠在司法实务中无实现可能。
【注释】
(1)《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周溯:案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法制资讯,2011年05期
(3)张亚东:关于案例指导的再思考[J]法律适用,2008年08期
(4)胡云腾,罗东川,王艳彬,刘少阳:统一裁判尺度 实现司法公正(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解读[J]中国审判2011年第01期
(5)刘作翔: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J]法律适用2006年第08期
(6)唐守东:《指导性案例在法院审判适用中的现实考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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