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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初步完善/孟琳
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初步完善
作者:孟琳

摘要:行政补偿作为现代行政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其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在我国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补偿制度的健全与否,与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旨在考察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针对我国行政补偿的现状和相关问题,提出如何在我国建立合理有效的行政补偿制度,为其完善提出综合性的建议。
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根源于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其目的是对于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以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补偿的概念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制度。行政补偿在各国历史上都比国家赔偿制度更早地发展起来。在世界史上,最早开行政补偿制度先河的是国家责任最发达的法国,法国早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就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1]在德国,有“对于因公共福祉而牺牲权利及利益之人,国家应予补偿”的规定。[2] 然而,与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补偿理论的发展相比,我国大陆地区行政法学界的相关研究较为滞后,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2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件》中:“……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3]随后,政府对营建铁路、矿山、荒地造林、垦殖、兴建水利工程等建设中征用农田土地,收购荒地、林地、拆迁房屋等补偿方式都作了规定。国家赔偿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时,行政补偿才引起了少数行政法学者的关注,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主要是围绕国家赔偿而附带进行的,基本上都停留在对概念的描述和一般理论的介绍上。目前,对行政补偿的界定仍有不同的表述。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行政补偿制度的构建仍存在诸多问题,行政补偿制度急需完善。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补偿概述
随着民主法治理念的进步与行政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现代行政法越来越重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与利益平衡的现代法律制度,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我国,行政补偿制度虽已为学术界所认识,并写入《宪法》,但是深入系统地研究行政补偿制度仍是我国行政法学界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然而,研究行政补偿制度,首先要从最基础的理论知识入手,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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