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初步完善/孟琳(7)
2.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最大不足是缺少关于行政补偿的统一法律。对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许多具体的法律和法规中,而且其对行政补偿的规定非常随意和不统一,导致在同样的情况下得不到同样的补偿,从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条件下,制定一部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样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能较为可行地解决补偿不公平的现象。行政补偿标准,可以在制定《行政补偿法》时予以规定但不必太具体详细,只做出标准性规定即可,可以再另外制定《国家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对特定种类的损害补偿,比如精神损害补偿,也可以在立法中作技术处理,有些领域的补偿标准可以适用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既不妨碍单行立法依其规定对补偿问题加以规范,又可以弥补单行法的不足,使对补偿缺乏单行法规范的行政执法领域,受害人也能获得补偿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是我们最终的选择,也是最为理想的选择。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抓紧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统一规定行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程序以及补偿机关和补偿申请人等。同时考虑到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可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的统领下,在不同领域的具体法律规范中再做出详细的规定。
(二)完善行政补偿的执法
1.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权力天生具有自我膨胀的特性,行政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呈现出自上而下的放射状结构,每经过一个层级,这种放射状态总会有所扩大,加之权力本身能够直接给其拥有者带来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因而权力主体常常又会自发产生扩大权力的本能冲动,使行政权具有一种无限延伸的动力,而行政权的扩张无疑使行政机关违法侵权的机会大大增加,而维护公益又授以行政机关合法损害私益的借口,因此法律不仅要为行政权的行使设定最后的边界,而且还要严格规范行政权行使的程序。” [18] 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活动必须受到广泛和有效的监督,必须防止行政机关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治的理论和各国的实践证明,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既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基本的政治架构。” [19]因此,只有健全监督制度,有效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依法、合法,才能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具体到行政补偿来说,笔者认为,就是要监督行政主体征收权的行使是不是有法律依据,是不是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没有按法律规定对相对人受到损失的合法权益进行公平补偿。对行政权的制约,主要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补偿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一切法定的手续,包括对所有者意见的听取,以减少或消除自由裁量的可能性。政府严格地限定自己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谨慎地行使其处置权、收益权。也就是说,政府对城市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仅在政治意义上成立,而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