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杨德寿(10)
七、案例对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参考价值
犯罪形态因具体的犯罪而有所不同,而具体的犯罪又千差万别。因而,刑法不可能将每一犯罪的罪过列举完整。对于具有相似性的刑事案件,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也可能比较相似。考虑到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是罪过)认定的复杂性,如果参考先前的案例,对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会有不少帮助。基于此,案例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精神病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对于正常人来说,只要年龄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即可认定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对精神病人来说,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要认定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上各自分析。鉴定精神病人从医学上来讲并不难,但从法学角度来判定精神病人是否构成犯罪则相当难。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假如精神病医学专家已经鉴定某刑事被告人确为精神病患者,但他们能否鉴定该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或者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属于“精神正常”?作者相信这不是单靠医学家就能认定的,我们还需要由审判人员通过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来判断。并且这种判断既使由陪审团来完成,也不见得准确。因为陪审团成员不可能是精神病患者,不可能按照精神病患者的思维去认知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因此,我们还得参照正常人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方法来认定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但又必须考虑精神病人意识和意志有缺陷的特点,以最大限度的宽容来掌握认定的尺度。
犯罪认定的主体
犯罪认定的主体,也即由谁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毫无疑问,犯罪认定的主体在我国是人民法院承办具体案件的法官,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认定刑事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体则是陪审团。
通过论述我们知道,对刑事被告人犯罪的认定首先是各犯罪构成的认定。在各犯罪构成的认定中,如上所述,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最为重要而且复杂。它要综合考虑诸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他与被害人的关系、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时与发生该结果有关的时空条件、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刑事被告人的智慧或学识等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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