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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杨德寿(11)
在现实生活当中,涉及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各种因素对发生危害结果所产生的影响程度,在不同的人看来也是不相同的。用同样的因素来认定同一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同的法官一定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因而可以说,在没有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案件判决结果的随意性将更大!也就是说,判决结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法官个人素质和喜好的影响。如果法官用其作为法律专家的独特视角来考虑与认定犯罪有关的各种因素,他所得出的结论与作为普通人考虑相同因素得出的结论一定会有相当大的偏差,而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人,他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而非法律专家的身份出现的。在刑事诉讼中,我国采取的合议庭审判组织形式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比较合议庭审判制度与陪审团审判制度,作者认为:在刑事审判中,采取陪审团制度对于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至关重要。因为,只有陪审团才有可能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故意进行更准确的认定。陪审团成员多为普通公民,且陪审团成员人数较多,能够代表多数普通人就某一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做出更加合乎情理的判断。这种判断虽然不一定绝对正确,但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正确。此外,陪审团因较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还能使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更加公正。
但是,有人会认为陪审团不懂法不应当有资格参与任何案件的审理,作者不能同意这种观点。事实上,陪审团成员只要具备一个正常人的常识即可。因为,任何案件的审判都必须首先查清事实,这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前提;而查清事实主要又来自人们对证据的判断,这是不需要专业法律知识的,它需要的是人们对常理的认知和对一般事件前因后果符合逻辑的推理,这些常识是普通公民都具备的。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外推行的陪审团制度并没有因为陪审团成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而发生冤假错案,国外实行陪审团制度也已多年且没有废止这项制度。这说明陪审团制度的设计是成功的。
因此,认定行为人犯罪故意的最佳主体不是三五个人的合议庭,更不是独任审判员的法官个人,而是由更多人组成的陪审团。

结 论
刑事诉讼中,犯罪的认定首先取决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认定。而四要件的认定中,通过以上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最为重要而且复杂。对它的认定将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而我们现今的刑事审判对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却显得过于草率!许多情况下根本就没有对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认定这一环节,比如本文中提到的两个案例。然而,在没有进行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情况下就判决被告人有罪,必然导致一些冤案的产生。为此,我们有必要将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作为一项独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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