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杨德寿(6)
③对与危害结果有关的时空条件的分析
对这种时空条件的分析,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虽不直接但却十分重要。这种重要性体现在,它有助于我们分析实际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直接性。以余英故意伤害案为例,如果余英小卖部前的台阶很高,人在不小心的情况下摔下去会造成伤害的后果,假定余英将杨英故意推下了台阶,认定余英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没有疑问的;如果这个台阶下是万丈深渊,认定余英构成故意杀人也不为过。否则,仅以余英小卖部前存在一个小台阶(现场条件),结合余英实施(假定)推杨英的行为,就认定余英具有伤害杨英的故意是难以成立的。显而易见,小卖部前的台阶高低以及杨英是否穿高跟鞋对杨英的伤害后果具有更直接的因果关系。
④对侵害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
对于不同的侵害对象,同样的危害行为将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危害后果,尤其在侵害对象对危害行为的承受能力或防御技能不同的情况下。比如会游泳的人与不会游泳的人,同样被推入深水中产生的后果就不会相同;当婴儿和成年人一样被作为侵害对象时,同样用被子将侵害对象的鼻子捂起来,也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成年人会安然无恙但婴儿可能就会死亡。因而,侵害对象对危害行为的承受能力或防御技能(比如侵害对象是否会游泳)以及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相应能力的了解或“明知”,对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⑤对行为人智力水平的分析
对行为人的智力水平分析,对认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认知程度也即其对危害结果是否明知具有决定意义。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自学考试教科书上有一典型案例 :某黄姓农村妇女,因儿子阿牛被子上生了跳蚤,用“敌百虫”药液浸泡了儿子的被头,然后,她为了洗净被头上的药液,用清水涮洗了好几遍,又用碱水将被头浸泡了两个钟头,然后再用清水洗涮后缝上了被头,阿牛盖被睡一夜后死亡。“敌百虫”并非速效烈性农用毒药,所用剂量未超过标准,又未直接入口,并且被头是经过清水冲洗过的。法医鉴定揭开了阿牛死亡的秘密,原来“敌百虫”遇到碱水会起化学反应,强化毒性,变成烈性剧毒农药“敌敌畏”,这种剧毒农药一般用清水是洗不掉的。在本案中,如此专业的化学知识,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来说,按照她的智力水平是无法预见的,也就是说她对自己行为造成儿子死亡的后果不是明知的。因此,这显然是一起意外事件。但是,同样的行为如果是由一个精通化学知识的科技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人很可能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显而易见,认定行为人犯罪故意的确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需要通过分析各种相关因素才能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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