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杨德寿(8)
个别犯罪故意的认定已经相当复杂,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则更加复杂。我们不仅要考虑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人个别犯罪故意的认定问题,还要考虑这些个别犯罪故意是否完全相同(仅就同一罪来说)。如上所述,各行为人必需对危害结果的明知是一致的,并且各行为人对这种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是一致的,即要么都是希望要么都是放任。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各刑事被告人往往会有分工,在这些分工中,实施帮助行为的被告人的行为单独看来并不能造成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但这种帮助行为可能会成为促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按照个别犯罪故意的认定方法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那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呢?作者认为只能从各刑事被告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以前是否经过预谋来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如果说个别犯罪的预谋会深藏于行为人内心的话,共同故意犯罪的预谋必然要通过各被告人的协商、密谋和计划表现出来,这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又有其不同于个别犯罪故意的特点。
三、过失及其认定
刑事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与犯罪故意需要认定一样,犯罪过失同样需要认定。在过失的罪过形式当中,无论从主观意识还是意志,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与故意犯罪的行为人都有所不同。从行为人的意识上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产生的结果是“明知”的,过失犯罪则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但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但他又“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从行为人的意志上看,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意志上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我们可以发现: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并不直接指向危害结果发生的方向!至少,在行为人看来是这样的。多数情况下,危害结果是伴随行为人追求的良性结果而来的。正是因为这种间接性,所以才导致行为人没有预见,或虽预见但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基于上述理由,认定行为过失时也可考虑犯罪故意认定的一些因素,但犯罪过失又会显现其本身的特征:
1、犯罪动机和目的仅存在于故意犯罪形态当中。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是没有动机的,因而他与被侵害者是没有利害关系的;行为人没有犯罪目的,因为他并不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因为行为人并不追求危害结果,所以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并不直接指向这种结果,并且危害结果可能不是该行为产生的惟一结果;如果是惟一的结果,那么这种结果一定超出了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程度,比如一般互殴导致的重伤害或死亡。因为行为人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在过失犯罪过程中,不存在行为人有预谋以及与此相关的犯罪预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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