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杨德寿(9)
3、实际发生的结果,可能有行为人追求的良性结果,也可能有与此相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只发生了危害结果而没有发生良性结果,这就可能构成了过失;如果只发生了良性结果而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公诉人一般不会以过失犯罪为由提起刑事诉讼,更不存在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
4、在认定犯罪过失时,同样要考虑发生危害结果时与发生该结果有关的时空条件;这些条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这种作用是否为行为人所“应当预见”?或者在他看来在这种条件下“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5、对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考查,也会影响到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或就该具体的侵害对象来说他认为危害结果能够避免。
6、刑事被告人的智慧或学识将决定他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或者他已经预见到了但他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就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意志来看,如何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或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要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直接,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可能就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但不尽然。有时,行为与危害结果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危害结果超出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程度,这也是一种过失。
四、犯罪目的认定
对于故意犯罪来说都有犯罪目的,《刑法》中不是所有的故意犯罪都将犯罪目的列出的。一般情况下,对于危害结果明显的故意犯罪,刑法并未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为这种目的已经反映在行为人的行为中,比如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对于以获取利益为目标(或者说“目的”)而不顾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的犯罪而言,因为危害结果的隐蔽性,刑法中的这类犯罪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才构成犯罪,这类犯罪主要体现在财产犯罪以及与财产相关的犯罪上。
因为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有十分紧密的联系,犯罪目的认定往往与犯罪故意的认定同时进行。文章将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认定分开,是基于论述方便的需要。
五、犯罪动机的认定
与犯罪目的认定一样,犯罪动机是故意犯罪所特有的。因此,有犯罪目的的刑事被告人应当说都有犯罪动机,但有犯罪动机的人不一定有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比较,后者更明确更具体。而前者可能只是一种临时的冲动。
六、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关联性
以上分别讨论了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这是为了论述的方便。实际上,刑事被告人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不是孤立的,这些要素的认定也不应孤立地进行,在认定过程中往往是交叉的,各要素往往是相互关联的。必须综合考虑各因素,才能作出更接近真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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