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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左慧
浅谈住宅自由权制度
作者:左慧
摘要:公民住宅,是个人最有理由期望拥有安宁生活的空间,是公民最可以放松、最有安全感的私人场所。公民在私人住宅中享有高度的自由权。公民住宅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为宪法所确认的、不能为其他个体和公权力侵犯的权利。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受到侵犯,尤其是来自公权力的侵犯。如何正确处理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用公权力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最终实现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和谐,这是我们在现实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引言
关键词:住宅自由权 公民基本权利 公权力
2002年8月18日23时许,陕西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的四名民警,以群众举报有人看“黄碟”为由,在未着警服、也未出示执法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以看病为借口进入张家搜查,在检查过程中与张某发生冲突,民警即以妨害公务为由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同时扣押收缴了三张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其家人向派出所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某被放回。事发两个月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宝塔公安分局最后撤消此案。最后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医疗费及误工费29137元;宝塔公安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对办理本案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从宪法的角度看,这起案件应当是侵犯了公民的住宅自由权,是典型的公民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公共权力之间冲突的案例。本文试通过对公民住宅自由权的详细论述来探讨现行公民住宅自由权的现状,不足及完善对策,并更深层次的从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内在关系入手,深入探讨如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最终实现公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平衡与和谐,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公民住宅自由权的实现。

一、住宅及住宅自由权的界定
(一)住宅
1.住宅的概念:
住宅,在现代汉语词典里,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住宅”这个法律概念,最重要的价值不是肯定它的经济价值,也不是主要保护它的所有者的所有权,而是要保护其所有者的生活安宁与人格尊严。因此住宅这一概念的核心部分,无疑就是“他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进入的私人生活空间”,这个“他人”显然也包括了公权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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